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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评论] “辱母杀人案”谁来拨正真相的天平

2017-03-28 10:28 千龙网

某晚,无意中看到《南方周末》对于欢案的报道,当时关注稀疏,评论甚少,而报道对一些关键性细节的描述有些云里雾里,所以当下直觉属于“让子弹再飞一会”系列。但凭南周独特的叙事技巧,加上“辱母”这样一个人神共愤的情绪调料,也就预感到,一场全社会范围内的持续发酵已经在路上了。

按照以往经验,人伦道德的神经一经触动,所谓的法、理、情之平衡就脆如薄冰,“法”字总是首当其冲,成为众矢之的。我把这类案子叫“民愤案”。在舆论场上,民愤案向来都有跃居一线的巨大潜力,因为它是好事者炒热度的原料,是伪正义者带节奏的强音。

于欢案,没有例外,短短两天成了全民热议的大新闻。然后,像每一次突发事件一样,攒足几条爆炸性消息,各种公号开始推文,急于发声。面对纷乱复杂的碎片信息,在还未确证真伪并进行信息整合的时候,人们已经开始站队了,站于欢,站民警,站法院,甚至已经有专家学者开始立flag了,斩钉截铁的“无罪”论让我以为这些专家学者已经阅过卷了……当然还有部分网友表示音浪太强,已经被节奏带到“开始不懂了”。

但于欢案,又不同以往,这一次的舆论走向并没有出现完全一边倒的指责,我们看到,即使非法律专业的群众,也有很大一部分凝聚出了理性发声,对媒体报道,或对判决书,都发出了合理怀疑。

经过几天发酵以及本人的思考观察,我给于欢案总结出了几个比较成熟的题目:《“民警从接待室出去干嘛了”之追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你选谁?》《一审判决书事实部分是否漏了点什么?》《正当防卫的正确姿势——涨姿势,我教你》

当然,还可以表述出几个不太成熟的题目:《凌辱细节回放:姑妈说,姑妈回忆说》《苏银霞贷款千万涉违法,和催债人是黑吃黑!》《民间借贷的五十度灰》。

然而,我有句专业严肃的话一定要讲:真相才是于欢案最应当被关注的环节。其他话题无一不是这一环节的衍生物。

于欢案到目前来说,案情仍是扑朔迷离的。被“辱母”情节愤怒冲昏头脑、强烈要求还中国好儿子道德正义的“代表团”,必须搞清楚的一件事是:要断定其行为无罪,我们只能从正当防卫这一角度去挖掘。我们总不能因为他是大孝子,就无条件谅解其在民警仍在场的情况下挥刀致1死2重伤1轻伤的行为。而要认定正当防卫,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确实表现出不低的门槛,它要求符合四个条件: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2.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目前看来,本案基本满足1、3两条,但2、4仍存疑。

根据《南方周末》及后续其他媒体的相关报道,苏银霞受凌辱的事实可能还有一些不可描述、极端恶劣的情节存在,于欢在挥刀的时候,也可能因认为民警一走了之、失去保护而处于情绪崩溃的绝望状态,还有说这时的他受到了催债人打骂和用椅子推搡,并被限制人身自由。

但就一审判决书来看,且不论其他方证词,苏银霞的证言及其儿子于欢的供述就显示:催债人的行为是“脱下裤子,露出下体”,没有提到不可描述的细节;民警离开接待室是去继续了解情况,并非走远;至于于欢挥刀的时候,是否可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时机,似乎仍需进一步确认。

不得不提的是,媒体报道几乎没有采访民警、法院,表述多为“于欢姑妈说”“姑妈回忆说”。

至于防卫过当,这里要小小地普普法。防卫过当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也就是说,即使认定了防卫过当,仍需要根据刑法分则对有关罪名的规定,来认定于欢究竟所犯何罪。例如,防卫人基于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就可能被定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而防卫过当,只是作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现在就去评论一审判决是否真如部分人所认为的冰冷、机械并不合适,但我们还是能从判决书中看出温度的。

回顾于欢案至此沸沸扬扬的过程,我们必须拨开云雾看到一些东西,否则即使本案作为个案得以解决,也无助于整个法治社会的进步。

在水落石出之前,成熟的舆论场应该是包容的,多元的,可探讨的,阳光的司法体制应该是透明的,自信的,有温度的。目前,本案已组成二审合议庭,最高院、最高检均发文给予了高度关注。因此,在事实认定上,我们坚持让子弹再飞一会;在舆论走向上,我们支持让公众再讨论一会;在法理情的博弈中,我们不吝于让法院有空间去寻求一个兼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点。如此,我们便可期待一个站在理性角度的全民再讨论,期待一个站在真相角度的正义结局。(千龙网特约评论员 张丽媛)

责任编辑:倪恒虎(QU0012)作者:张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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