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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须建立“区域利益”协调机制

2017-02-06 09:04 中国网

来源标题:京津冀协同发展须建立“区域利益”协调机制

2月6日是《“十三五”时期京津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实施一周年,《规划》让京津冀协同发展进入到全面落实阶段。同时,2017年也是京津冀一体化建设要实现“近期目标”的关键年份。规划中的“近期目标”包括三地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方面取得突破。

中央提出京津冀一体化主要有两大目的:一是通过一体化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加快首都核心功能的“瘦身步伐”;二是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发布一年来,京津冀地区从交通、产业、环保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的系统建设。围绕着这几个关键点,近两年,京津冀地区实施了疏解非首都功能、通州政治副中心建设、交通道路建设、产业转移等一系列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

从区域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无论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还是“协同发展”,本质上就是一次“区域再分工”,而区际分工(又称区域分工)起源于区域之间的差异以及由此决定的利益机制。因而,笔者认为,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须建立基于“区域利益”的协调机制,才能更好、更快地实现《规划》中2017年“近期目标”以及“十三五”时期的“长期目标”。

“区域利益”是一切区域经济行为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对“区域利益”的追求以及利益点的吸引力构成的利益机制是区域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及约束机制,也是区域发展的源泉。这是因为各区域如地方政府、企业作为经济行为的主体,他们总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量,追求利益最大化。

曾有媒体报道,在北京开出的第一批外迁公司名单207家,主要涉及化工、建材、铸造等门类,目前名单已经通报给天津、河北等地,但由于上述公司大多为“三高一低”企业,尚未出现对接成功案例。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河北一名官员一语中的:“第一批外迁的公司大都是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这样的企业到哪里都是负担,所以目前天津、河北承接的热情不高。”

这一小事例足以提醒我们,在京津冀一体化过程中,打破自家“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式,仍任重而道远——各地区的产业和GDP取舍,而产业又关系到三地的税收、就业等行政指标,需要相关财税政策、补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配套。

各自打各自的算盘,实乃情理之中。说到底,城市群区域内局部利益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总体利益是各个局部利益的有机耦合而非简单累加。只有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中的“区域利益”协调机制建立起来了,才能有效解决地区间的利益冲突,使各地区实现相得益彰、共同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区际分工实际上是生产力“趋优分布”规律下,人们为了获得各种“区域利益”而出现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选择过程。因而,建立“区域利益”协调机制重要的是发挥好市场机制,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市场机制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沿着比较利益规则引导资源要素的区域流动,通过资源互补、产品互补、产业互补链条,实现区域优势的共增与传递。例如在产业的发展和布局过程中,不要片面按行政区划把可以把某些项目放到某地,而是要按市场规律来办理,企业基于比较利益进行选择。

建立协同发展的“区域利益”协调机制需要注意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注重发挥各种类型企业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作用,从总体来看,企业才是产业转移等区域经济合作的最重要主体。二是有必要积极培育、支持区域行业组织、民间组织等,以吸纳和发挥民间社会区域协调的智慧和力量,调动各方进行“区域利益”协调积极性。三是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在区域经济协调作用的关系。政府作为“区域利益”的最高代表,要建立与其他地区政府之间协商、谈判等利益协调机制,并制定有利于本地区、本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同时,政府要在供给公共品发挥作用,尽可能避免过度介入微观经济。

总之,建立和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区域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同发展,既是促进城市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责任编辑:姜雪峰(QU0017)作者:盘和林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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