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岳阳楼将‘承包’给企业经营”的消息在岳阳炸开了锅。多个当地自媒体公号发文,称当地政府已与某企业签订协议,转让岳阳楼景区经营权,也就是说,岳阳楼将被“托管”。(《新京报》)
岳阳楼被“托管”之所以备受关注并在舆论界掀起轩然大波,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民意对是岳阳楼否适合“托管”、“托管”后会不会让这一出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受商业利益驱使而遭受破坏、“托管”后公众游玩权益是否被损等有深深的怀疑和担忧。
事实上,这些担忧并非没有道理。如果岳阳楼转包给企业经营,那么作为企业盈利将会是其最大的立足点和落脚点,企业也肯定会处于增收而投入,那么投入会不会转移目标而忽略保护性投入?开发利用会不会忽视文保要求而转向商业开发?会不会处于利益驱使而采取抬高票价增加游客和公众文化消费负担?等等,这些都是在无法预料。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们心中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公众的这种担忧和焦虑完全可以理解,也绝对应该关注并予以支持。
但反过来说,即便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何尽最大可能挖掘并辐射其文化对社会的引领感召促进功能,让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文化辐射影响带动力作用更加明显,实际上就是如何保护开发利用,必然是岳阳楼要面对和解决的大问题。这背后自然需要资金投入,需要筹措管理和保障维护开发利用经费,在不改变所有权前提下,而转包自然也是一种可以理解的选择。
同时,转包“托管”的只是经营权,让企业和个人采取经营的方式对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保护开发利用,这不仅能让政府去掉额外的管理负担,而且从税收、增加投资渠道、提升景区管理水平等方面而言,也不啻是一件善事。因此,专包业好,“托管”也好,只要不违法,不出现恶性后果,不对文物产生破坏,不对公众利益构成威胁,这种尝试也未尝不好。
但关键是,以岳阳楼为代表的文化遗产和景区实行转让“托管”,还必须有前提门槛性规约性制度设计,才能达到上述目的。因而,景区尤其是文化遗产式的文物保护单位,其经营权转让虽然可以理解,但必须过好“三关”方可为。
首先是民意关。岳阳楼也好,其他文保单位和文化遗产也罢,其本质都只能是公共资源和公共财产,因此,其所有性质和公共属性绝对不能改变。而对此最有监督权和发言权的恰恰是民意,而接受民意监督也是公共资源和公共遗产处理的首要前提。因此,对于岳阳楼的“托管”而言,必须在阳光公开的前提下进行,其转包经营权也必须事先征得民意的认可。
这就要求当地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将托管经营的信息进行公开,包括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决策背景、景区面临问题、转包方案、经营收入分配等,必须一一详实地向公众进行公开,并采取民意听证的方式,广泛征求民意。对于一些敏感性的问题,比如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开支管理、承包资格、景区监管等敏感性问题,一定要充分征得民意的认可尤其是上级文保主管部门的意见才行。
其次,岳阳楼“托管”还必须过好“明责关”。这就是在合同约定角度而言的责任明晰。也就是说,转包也好,承包也好,托管也罢,都必须明确承包方和主管方的责任。其中必须规定承包方必须履行的责任,如不得破坏景区风貌,不得随意侵犯公众对公共文化遗产资源的公享权,不得降低管理水平,不得随意破坏文物等,并明确其违反约定的责任和究责办法,比如违责取消经营权、取消管理资格等,这样权责对等才能有效遏制无序不法破坏景区风貌、为牟利而破坏文化遗产的畸形。
其三,要过好配套的约束性“制度关”。对于承包方而言,追求利润永远是投资的主体和基础,我们不可能绝对禁止承包方去消除利润,也无法苛刻地要求承包方以公益的方式去经营和管理景区。那么最好的方法,就是制定完善相关能约束和监督承包装包后经营管理行为的规章制度,比如民意对承包经营管理行为可监督制度、可信息查询制度、可质疑并移交有关部门督查反馈制度等,也可以借鉴有关景区管理经验,采取承包转包押金等方式,用押金监管制度规范景区后续开发管理。
更关键的是,经营权可以转交,管理权可以他移,但监督权须臾不可或缺。因此,景区主管部门、职能部门还必须从能监督、监控、规范景区后续管理秩序确保景区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不被破坏的角度,建立完善一整套科学完备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从监督执行、监督反馈、监督问责等机制设计上,让监督发力,让监督给力,继而有效规约景区承包托管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为,不至于出现破坏景区遗产风貌、侵犯公众享受公共资源权益、单纯以牟利为目的的畸形发生,唯有这样,岳阳楼“托管”才不会再演变成公众质疑和焦虑。(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许朝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