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与当地46所民办中小学校长签署《教师流动自律公约》,承诺若招聘其他学校尚在合同期内的教师,需赔偿对方学校损失费30万元/人,此举很快在网上引起热议。(11月10日 新京报)
当地签署《教师流动自律公约》,目的是想借助行业自律约定,对民办中小学教师进行道德约束,进而解决一些学校老师合同未满就走人、少数恶意竞争学校挖人进而导致民办学校正常秩序和学校、学生权益受损现象。
对于一个民办学校而言,在职教师尤其是优秀教师的半途退出,或者其他学校的恶意“挖墙脚”,往往会直接影响学校正常的授课秩序,也往往会从教育教学连续性和授课管理角度,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尤其是学生正常的受教育权益造成潜在的恶性伤害。但推出“自律公约”镇的是治理民办学校“”挖墙脚“和解决民办学校教师无序流动的良方吗?答案恐怕是未必。
这种《自律公约》的牵头签署发起人是民办教育协会,按照当地的管理体制,该民办教育协会是教育局分管单位。既然如此,民办教育协会只能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而不能用签署《自律公约》的方式来履行监管责任。
即便民办教育协会发起签署《自律公约》是出于规范管理民办学校、避免民办学校之间挖墙脚等导致师生和学校发展权益受损的恶性竞争。但让人遗憾的是,就《自律公约》而言,本身就是无法避免违法违规嫌疑的“畸形儿”。《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民办学校教师只要按照此规定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并不需要获得原任教学校的同意,也无需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只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而已。很明显,《自律公约》关于民办学校教师不得随意中途退出、退出候用人单位要赔偿对方学校损失费30万元/人等的规定,显然是违法违规的。
更关键的一点是,对于中途退出的民办学校教师而言,往往是被其他民办学校盯上的业务骨干,或因与原用人学校存在矛盾等而退出,虽然教师不同于其他工种,随意退出确实会对学校和学生等构成潜在权益伤害,但如果因此而限制教师正常流动,或者干脆以《自律公约》方式禁止用人单位之间的正常用人选择,那么这恐怕只能是一种人为的人才流动阻碍,是处置民办学校教师劳动合同关系的简单化,实在是一种带有违法嫌疑的用人粗暴和蛮横。
试想,如果一个民办学校教师去意已决,但却碍于《自律公约》等不能成行,或者不能走上新的工作岗位,那么他留在原学校就甘心吗?如果身在曹营心在汉,那么恐怕才是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受教育权益的最大伤害!
对于民办学校教室流动而言,正常的流动必须给以支持,但对于非正常流动,比如随意撂挑子、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等而言,需要的是疏导和监管的到位,而不仅仅是看似人性实则粗暴蛮横的“自律要挟”。
首先,民办学校要建立科学完善的人才使用管理制度,达到让优秀者脱颖而出,让优秀者有发挥舞台、劳有所得,不仅用科学的管理激励教师从教积极性,更要用科学的薪酬管理制度,留得住人,管得住人,从源头上杜绝教师随意撂挑子和中途退出等畸形。
其次,要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用奉献付出的园丁精神和燃烧自己的蜡烛精神来激励和引导广大民办教育从教人员。师德强、师风正,自然为人师表,也不至于出现不顾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律、罔顾学校管理制度、忽略学生权益等而随意撂挑子、随意挖人等畸形。
其三,要依法管理,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从稳定从教队伍、提升专业素养、规范从教行为的角度等方面实施严格而科学的用人管理制度,确保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管理照样依法规范到位,担心挖墙脚的现象又岂能发生? (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许朝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