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交通违法失信惩戒的底色应该是啥?

2016-11-09 15:05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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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工作会日前召开。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黄明表示,将把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将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和惩戒。(11月9日《新京报》)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名副其实的“马路杀手”,其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不仅严重危害公众交通环境和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挑战了法律底线。在当前汽车文明远未成型的情况下,对于挑战秩序“底线”、突破事故“红线”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果断予以失信惩戒,实乃题中之义。

人无信不立。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来说,因其驾驶行为关乎交通公共安全,只有诚信地遵守交通法规,才能真正有效呵护交通公共安全。尽管道理人人都懂,但现实中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仍屡禁不绝。究其原因,失信惩戒的缺失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失信惩戒的缺失,不但助长了部分驾驶人违法的“任性”,而且伴随久而久之的蔓延,引发出违法的“破窗效应”,最终导致法律权威丧失而成为“稻草人”。因此,用失信惩戒制度根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任性者违法的失信成本,显然意义重大。

实践经验证明,失信惩戒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违法等失信行为的蔓延,对公众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具有倒逼作用。全国法院推行的老赖失信惩戒制度,即对破解“执行难”起到了良好作用。同样的道理,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信息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借助大数据让公众随时查询,可以有效地将其失信情况置于阳光下,接受公众的监督。随着公民征信体系的逐步完善,具有交通严重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在个人贷款、出国签证、开办公司、商业交易等各方面都将面临一系列限制和不便,并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从而加大其失信成本。失信成本的增加,必将倒逼驾驶人良好交通行为意识的回归。这对驾驶人交通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大有裨益。

当然,强调失信惩戒对遏制严重交通违法的重要作用,并不意味着失信惩戒就是根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万能钥匙”。换言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彻底根治,固然需要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力,但如果仅凭失信惩戒的“单兵突进”,恐怕还是很难收到标本兼治的良好效果。毕竟,失信惩戒更多的是倒逼失信者自律,还不具有完全意义上上的强制力。更何况,失信惩戒不是“箩筐”,不能任何东西都往里面“装”。在这种意义上,严格执法的及时跟进,对于根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也就至关重要。只有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才能以法律的强力威慑,促使任性违法的驾驶人不敢越雷池。也只有这样,才能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二者在根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相得益彰地发挥作用。

一言以蔽之,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失信惩戒,仅是根治这一危害公共交通安全顽疾的第一步,能否真正起到良好导向作用,关键还在于辅以严格的执法。因为只有让严格的执法作为失信惩戒制度的坚强后盾,失信惩戒制度才能释放出“普遍开花”的正能量,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这一久治不愈的“马路杀手”,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彻底根治。这是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绝的语境下,强调失信惩戒和严格执法二者并重的最大现实意义,必须始终坚守。(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张智全)

责任编辑:李泽杰(QU0016)  作者: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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