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别把侵犯幼儿名誉权不当一回事

2016-11-03 15:40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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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毅幼儿园发公开信称该园5岁男孩小健(化名)有“特殊儿童倾向”,被小健母亲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院,在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后,小健母亲选择上诉。法院二审认为,幼儿园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存在异常,以公开信的形式向近百名家长发布不实言论,容易造成其他人对孩子的错误理解,构成名誉侵权。法院二审据此依法改判园方赔礼道歉,并赔偿小健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11月3日《新京报》)

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与生俱来,并无年龄上的区分,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依法受到保护。法律赋予公民名誉权并依法对其保护,是基于名誉权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简言之,公民与生俱来的名誉权不容侵犯,如果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者必将为此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涉事幼儿园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对小健 “特殊倾向”一词的评价是否准确,而要准确判定一个幼儿是否具有心理特征意义上的“特殊倾向”,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本案中涉事的幼儿园既没有这方面的资质,又没有该方面的能力,为回应小健母亲指责园方对小健的暴力侵害,仅凭自方的主观臆测,就给年仅5岁的幼儿作出“有特殊倾向”“需要特殊看护”的结论。如此信口开河,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规定。

同时,涉事幼儿园还通过向近百名家长发公开信的方式为自身辩解,无形中又在更大范围内将主观臆断的结论进行了传播,势必导致公众对小健的负面评价进一步蔓延,必然会在日后对小健身心造成不可估量的戕害。涉事幼儿园的行为,已然侵犯了小健的名誉权,法院依法判决涉事幼儿园败诉,无疑给那些任性侵犯幼儿名誉权的违法行为敲响了法治警钟。

涉事幼儿园之所以信口雌黄地给年仅5岁的幼儿贴上“特殊倾向”之标签,直接缘由在于法治意识的缺失。因为法治意识的欠缺,发雷言、说雷语、办雷事也就习以为常。然而,在更深层次上,除了法治意识的欠缺外,恐怕还与不把幼儿权利当回事的陈腐观念有关。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都固执地认为,小孩的事儿根本就不算什么事儿,以致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各种行为屡见不鲜。去年10月,河南洛阳偃师市某幼儿园的老师擅自将一组男童的裸照上传给网络,直接侵犯幼儿的隐私权,遭到一致谴责,涉事老师最终被辞退。一再多发的侵犯幼儿合法权益事件表明,依法遏制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然任重道远,必须高度警惕。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特别是在关乎儿童权利的保护方面,法律应是不可逾越的高压线。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遇到类似涉及幼儿名誉评价的行为,都应谨慎对待,切实遵守法律,小心呵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从而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不因自己的违法任性行为而受到伤害。这是最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会的底线。它应该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常识和本能,熔铸于每一名社会成员的内心深处。这是艾毅幼儿园发公开信称5岁男孩有“特殊儿童倾向”一案被判决侵犯名誉权的最大警示意义,必须铭记于心。(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张智全

新闻细读:家长指责老师暴力后,幼儿园发公开信回应称孩子有“特殊倾向” ,幼儿园被判侵权

责任编辑:姜雪峰(QU0017)  作者: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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