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拍卖不保真罚没酒涉嫌违法

2016-10-20 14:3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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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茅台飞天典藏1.01元,“XO”1.01元,“威士忌”1.01元,“剑南春”也是1.01元……这是黄山市纪委对一批罚没酒中部分酒的网络竞卖起拍价格。除了这些1元起拍的“名酒”,还有一批起拍价为100元至900元不等的五粮液、茅台等酒。不过,拍卖方对这些1.01元起拍的罚没酒不做真伪保证。(10月20日《澎湃新闻网》)

纪检部门没收贪官的财产、赃物之后,一律上缴国库,作为国有资产。对于没有办法长期保存的贪官赃物,公开拍卖,变现上缴国库,这是各地纪检部门处理贪官赃物的一贯做法。而且,公开拍卖贪官赃物,在一定程度上对潜在的腐败分子可以起到敲山震虎作用,是另一种形式的反腐教育宣传。但是,纪委公开拍卖不做真伪保证的罚没酒,这就不合适了,不仅是对参与竞拍民众健康的不负责任,而且这种行为本身存在违法的嫌疑。

纪委不能保证拍卖的罚没酒的真实性,意味着这类罚没酒有可能是真酒,也有可能是假酒,这问题就大了,不是事先一纸声明就可以不用负责。假酒,不同于古玩书画赝品,饮用假酒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如果假酒中掺有工业酒精,甚至可能直接要人性命,近年来各地已经发生了很多起喝假酒中毒事件。从这个角度说,纪委拍卖没有确定真伪的罚没酒,是对大众健康不负责任。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说,拍卖假酒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性质相当恶劣。对于拍卖假酒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追究拍卖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也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另一方面,生产、销售假酒,本身就损害了真酒厂家的合法权益,侵犯了真酒厂家的商标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总而言之,于法于情于理,纪委拍卖罚没酒,必须确保酒是真品,也只能拍卖真酒,不能拍卖没有确定真假的酒。否则,就该依法追责,不能轻饶。当然,对于贪官收受的假酒,应当按照真酒的市场价值判定其受贿金额,而不能按照拍卖价格核算。

责任编辑:倪恒虎(QU0012)  作者: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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