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新旧法规“哥俩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才有保障

2016-10-17 15:57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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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改革开放开始至今,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法律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近年来,劳动立法速度较快,但是旧法废改却没有跟进,新旧法的冲突就在所难免。劳动立法的部门立法较多,不同立法机构的规范设置之间容易发生冲突。立法技术方面的缺陷,也会导致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10月10日《法制日报》)

近日,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梳理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劳动关系立法两部法律7部法规15部规章个别条款不一致,这样的新旧法规“打架”“ 较劲”“ 扳手腕”现象,已非今日,而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尴尬。真是让人“蓝廋香菇”。

劳动法律规章,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神。新旧法规应该是与时俱进的衔接,而不能有任何矛盾和冲突。但是现实窘境的是,如今旧法废改却没有及时跟进,新旧法规“打架”现象时有所闻。国家法规与地方法规,行业部门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发生相互冲突的现象并非绝无仅有。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相互之间则具备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的法律就是同位法。

虽然上位法是“根本大法”,是管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但是实际上做不到。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就在我们的生活中,这些法律种类都是有效的。尤其是劳动立法的部门立法较多,不同立法机构的设置不大规范,在立法技术方面存在的缺陷,所以导致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再者,旧法废改后,一些法律没有与时俱进修改完善,于是出现了新旧法规“打架”现象。但是新旧法规“打架”“ 较劲”“ 扳手腕”,往往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才得以发现,让劳动者无所适从。当发现时,究竟听谁的,也是个问题,而且执行起来很困难。这些相互“打架”的新旧法规本本,拿出来都能管用,劳动者也不明究理,执行起来可能是“两张皮”。

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地方法规,其法律效力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新旧法规产生“打架”现象应该通过立法机关来决定是否修改或废除。所以新旧法规矛盾冲突,解决起来需要相当的程序之难。现实生活中,新旧法规“打架”最终受伤的是劳动者。他们是新旧法规“打架”的牺牲品,往往是“头破血流,遍体鳞伤”,是利益的受害者。

要让新旧法规不再“打架”,而是“握手言和”,避免矛盾冲突,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必须对“旧法废改”,进行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与时俱进地跟进配套措施,弥补法律法规漏洞,彻底清理作废的旧法规章,该销毁的及时销毁,或者及时封存。同时对新的法规进行一次“查漏补缺”,让新旧法规“哥俩好”,不再难为人,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再很受伤。(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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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雪峰(QU0017)  作者: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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