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问及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会说,40小时。因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最迟自1997年5月1日后实施此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最长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法制日报 10月17日)
在公众印象中,国务院规定当然够权威,必须遵从。可是,国家《劳动法》也是铁律,不可逾越。一方说每周工作40小时,一方说最长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让人一头雾水,不知道该听谁的,而这,可能只是规定与法律冲突的一个个案,并非孤本。
假如是家庭琐事,那大家众说纷纭争论一番也就过去了。可国务院规定和劳动法规,那都是管理依据,执法依据,双方在某些关键性问题上发生“对掐”,又如何确保裁决能公平、一致,又如何让公民信服?这样既给现实管理带去困扰,同时也影响规范、法律的权威性。
常说旧的不去,新的不来,可是,规范与法规不一致,恰恰可能是因为新法出台,而陈规未除。个人邮箱使用日子长了,也要及时清理,不然就影响使用效果,何况是一些陈旧法规?审视、清理等是必须进行的程序。
另一方面,也是多部门井水不犯河水,沟通不足的弊病。就说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就说制定“规矩”的管理主体不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定也好,法律也罢,都是要求公众切实遵照的条条框框,那其制定、执行等也应该有“规矩”,不然,制定规矩的主体本身就缺乏“规矩”,其严肃性与可操作性也就打了折。
新旧法规不一,虽然有点贻笑大方,但执行上基本都是自然的以新法为标准,所以,在执行上还不至于造成多大的紊乱。可是,假如制定规定、立法的主体不同,就会让实际操作者头大了,最终只能取一舍一,架空某一方的“规矩”。
管理不能婆婆多,婆婆一多乱了套。笔者以为,制定规范与法规,更加要避免“婆婆多”。管理部门应该明确某一领域的“婆婆”是谁。那样,即便其余部门也要涉及这一领域的规定,也要毫无二致地套用“婆婆”的规矩,而不能擅自立规!(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冯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