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发生在北京地铁10号线上的“蹭票”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一男子试图逃票时被一名女乘客制止,男子补票后紧追女子到站台,并与女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男子反复质问女乘客:“第一你不是执法人员,第二不是工作人员,你凭什么管我?”(8月26日《北京青年报》)
大庭广众之下,逃票男子不仅丝毫对自己的逃票行为没有任何羞愧,反而指责制止自己不齿行为的女乘客,其无耻之举着实令人大跌眼镜。尤其需要正视的是,逃票男子居然振振有词,以“你不是执法人员,不是工作人员”之理由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辩解,更是击中了当前地铁方面处罚逃票行为执法不到位的短板。
从法理上说,该男子乘坐地铁逃票,直接侵犯了地铁的财产权益,理应依法受到处罚,这一点确凿无疑。然而,侵犯财产权益是一回事,处罚这种违法行为又是另一回事。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处罚违法行为需要有法律的授权,也即要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才能对违法行为行使处罚权。否则,就会导致执法的违法,戕害执法公信力。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北京地铁方面因为执法人员的严重不足,不可能在每个地铁站配置执法人员,遇到类似的逃票行为,往往会陷入鞭长莫及的被动尴尬境地。尽管地铁方面有工作人员在场,但由于工作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根本不可能对逃票行为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处罚,只能对逃票者施以劝阻。地铁工作人员尚且对逃票行为无计可施,普通乘客对逃票者予以制止,更会陷入没有执法权的尴尬泥沼。在本起逃票事件中,涉事男子之所以“底气十足”地指责制止自己不齿行为的女乘客,其根源正是该男子钻了现场没有执法人员的“空子”。
显然,遏制地铁内的逃票违法行为,不能仅依靠地铁工作人员的劝阻和乘客的仗义制止,而应在执法到位方面下足功夫。执法到位,其前提是要有法可依。尽管目前的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对于单纯的逃票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已将“攀爬、跨越护栏护网,违规进出闸机”纳入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这一项。
根据相关规定,运营单位有权对地铁逃票行为进行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依法惩处“地铁逃票”行为并非无法可依。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涉事男子还肆意妄为地逃票,既凸显了该男子法治观念的淡薄,更暴露了执法不到位、以至法规“长不出刚牙利齿”的现实困境。故此,在执法到位方面久久为功,也就有了更为现实的针对性。
执法的不到位,最直接的缘由在于执法力量的不足。目前,北京轨道执法总队人员不足,难以对逃票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处罚一起。虽然这是客观不争的事实,但绝不是弱化执法的理由。在不能一步到位配足执法人员、社会征信系统尚未健全而不能以信用惩戒逃票违法行为的现实语境下,作为负有执法职责的执法部门,应切实创新执法方式,以此努力拾遗补缺,确保执法不留死角,实现执法的全面到位,从而始终对逃票违法行为保持执法的威慑态势。如此,有损公序良俗的逃票违法行为,才会大大收敛。(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张智全)
新闻细读>>>“地铁内逃票骂人”背后的处罚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