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工商局与天猫、京东、苏宁、亚马逊、国美等11家知名网络交易平台签署相关协议,根据协议,11家电商都要实施网络购物先行赔付制度,这是行政部门首次和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主体信息、质量监管、消费维权等数据交换。(8月24日《京华时报》)
北京市工商局与11家知名网络交易平台签署“先行赔付”协议,这对消费者来说,无异是特大利好消息!协议中明确,如平台经营者接到消费者投诉,经核实销售者确实存在过错,平台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包括退还购货款项或者赔偿损失。
的确,面对电商迅猛的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现代人重要的生活方式之一,而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一直是网购领域的重要课题。网购商品如何实现先行赔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首问责任就应该是电商平台。 “先行赔付”无异给消费者吃的一颗定心丸,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电商“先行赔付”为消费者提供兜底保障。
但是我们对“先行赔付”别高兴的太早。其实早在1999年就提出这个“先行赔付”经营理念,而且形成了制度,诸如工商“先行赔付”、商家“先行赔付”等等。如今,“先行赔付”的概念已渗透到各行各业,“先行赔付”带着各种美丽的花环穿行于各种消费场所,甚至成为商家促销惯用的最佳“招牌”。
但是这看起来很美的“先行赔付”制度,实行多年来情况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么美好,而是像一剂安眠药,抚慰剂。“定心丸”往往成了“迷魂汤”。消费者网络购物出现质量问题,网络交易平台要先调查鉴定确认,这个过程没有时间保障,往往成为马拉松,踢皮球,消费者等不起,拖不起,最终在“先行赔付”的马拉松的官司中拖黄也未可知。
“先行赔付”也要先立规矩,规范管理,网络交易平台应该对“先行赔付”提供兜底保障,不管什么原因,如果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投诉,网络交易平台就应该先行赔付,以后再进行确认,如果商品质量没有问题,消费者属于欺诈行为,应该追究消费者的责任。如果先确认没有时间限度,那么“先行赔付”演变成了“马拉松”式的赔付,与诉讼维权没有两样,那么这样的赔付并没有意义。
其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前提是,网络交易平台要有能力向生产者和批发等环节的其他销售者追偿,如果这个前提无法保证,先行赔付恐怕难以落实。再者,网络交易平台应该有谁来管,由谁监督其“先行赔付”的制度落实也是个问题。如果没有专门的机构管理监督,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成为一种自律的口号的花拳秀腿。
诚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需要“先行赔付”这样的制度,但更需要从监管上有所作为,前者是治标之策,后者才能治本。何况在基本制度设计上,先行赔付制度似乎缺失了司法救济的环节。如果没有相关配套措施和监管的跟进,那么“先行赔付”只是墙上画饼。(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