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处罚权等6个方面。(8月23日《京华时报》)
《办法》肯定了综合执法的发展趋势与改革方向,对于综合执法范围的界定比较科学,市民所关注的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及执法手段等,都在《办法》中被明确。
市民对《办法》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四方面:权力怎么来?权力怎么用?权力滥用怎么办?市民权利有哪些?应该说,《办法》在权限的界定上还要有更加清晰的思路和办法,在一些细节上,也还存在较大的完善空间。
城管职能交叉权限界定要分明。城管执法需要协调,发生职能交叉时,各说各部门规章,都是“铁路警察”,到底谁说了算?所以,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城管执法立法,法律位阶太低,权限容易发生争执。权力界定要分明,必须以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规范城管执法。
城管执法范围权限要分明。在城管执法中,执法范围是最具争议的话题。比如,《办法》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等处罚权,也拟被列入城管执法范围。那么,城管可以对车辆违停进行贴条,与交管部门的执法权限有了重叠,市民听谁的,还是两家都贴,出现推诿扯皮的行为怎么办?这都要明确各自的权力界限。
城管权限配置要分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六个领域中规定以外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城管找省里是不是太麻烦,是不是管得太死?
还有第十九条规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是不是应该要给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而不是缩小他们的权力范围,这些权力的分配必须因地制宜更适合当地特点才行。
市民对城市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需要明确。必须改变各部门间的信息壁垒造成的执法割裂问题。要通过信息共享实现执法协作的功能,通过信息公开保障市民的四项权利,通过鼓励培育发展壮大社会组织,让更多的市民以各自的社会组织参与帮助监督所在城市的管理。
说到底,城市管理的方向是走向市民治理。因此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是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办法》对于公众参与部分的规定比较少,这里面还应该有更大的发挥空间。
就我们近邻新加坡和日本来说,新加坡很有特色的一点就是社会和公民角色的确立,采取了多种促进公民参与的方法,并使其成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基础;日本在城市管理方面大致可分为三个系统:一个是地方自治政府系统,一个是企业系统,还有一个是社会组织系统。社会组织系统在日本的城市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们期待着《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借鉴他国先进管理经验,尽最大努力拿出一个各方都能基本满意的方案。(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丁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