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对预防腐败“立法”,《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1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要求领导干部应每年如实报告婚姻、收入、房产、投资等情况,核查结果适度公开;还要求公职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还特别强调公职人员向下属借钱要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在司法实践中,作证行贿受贿之实是个老大难问题。许多案件中,侦查人员费劲周折寻得重要金钱交易线索时,却往往被突然出现的一纸借条泼了一头冷水。虽然种种迹象均可表明案件确实存在行贿受贿行为,但是借条摆在那里,造成侦查工作的被动。
借条作为行贿受贿者的护身符备受青睐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为了将这根救命稻草牢牢抓在手中,一些腐败分子可谓在借条上下足了功夫。有些人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在钱权交易行为发生之时,便已做好了借条,早早为自己留下了后路。有些人在听到风吹草动乃至被限制调查时,伺机而动、积极补救,通过补写重签的形式订立假的借条借据,以千般开脱。由于借条大都是在一对一的条件下签订的,故此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因素无从考证,借贷行为的真实性也被打上了大大的问号。
以合法借贷关系之名掩盖行贿受贿违法行为之实,借条无形中充当了作奸犯科者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以书面报告形式限制借贷活动堵住了借条肆意滋生的漏洞。以前借条屡成挡箭牌,是因为它在见不得光的环境下已经皮糙肉厚,一般的风吹雨打奈何不了它,反正双方点头同意开具借条生效,无须其他限定条件,后补借条都不是什么新鲜事,篡改时间、编造金额更是小菜一碟。
现在情况则大不同了,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在向特定对象进行借款和出借款时,当借贷时限或者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必须在借贷行为发生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单位进行报告。有了这条规定,妄图通过造假逃避制裁者将不再心存侥幸,特别是那些打算即时开具借条的人恐怕得猛然惊醒,好好掂量一下了。假使自己的借贷行为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就要充分考虑自己与借贷另一方的关系是清清白白还是纠葛不清,借贷的理由是真实确凿还是牵强附会,书面报告是自证其清还是自掘坟墓。看似一纸再普通不过的书面报告,实则拉起了一张辅助他律的大网,让公职人员心存敬畏,不敢随意触碰。
廉如清风常拂面,贪似毒药蚀灵魂。洁身自好、廉洁自律需要自律,同样也离不开他律。抑其长须斩其源,对待行贿受贿除书面报告外,我们不妨采取诸如香港廉政公署“从事公务人员在某一时期私人借款超过某一标准,即以贿赂罪科刑”的相对更为严厉的措施。(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杨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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