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官员向下属借钱报告单位得有下文

2016-08-12 15:00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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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将对预防腐败“立法”,《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1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要求领导干部应每年如实报告婚姻、收入、房产、投资等情况,核查结果适度公开;还要求公职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还特别强调公职人员向下属借钱要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花样翻新的权钱交易往往与民事经济行为或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交织在一起。以“借款”为由对贿赂行为进行掩盖,几乎搅缠到每一桩受贿案中。这些以合法外衣掩饰的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变得模糊,对司法和监督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或纪条提出了挑战。要么行贿方说借给嫌疑人的钱不想要了,要么受贿方说自己借了钱实际上不想还了,但就是不承认行贿受贿,造成案件审理定性难。

深圳将对预防腐败“立法”,规定公职人员向下属借钱要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具有积极的权钱交易防范作用,也符合国际惯例。国外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旨在防止内外勾结和内部团伙式的腐败。《条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三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应当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应该说规定得比较具体,又不繁琐,操作起来也不难。

笔者以为,官员向下属借款落实报告制并不难,因为这对官员来说,是一项保护性举措,带有为官员开脱的意向,要借款的官员没有理由抵触。似乎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借款后报告与否,而在于借款行为完成后的跟踪监督。

试想,一个官员向某个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了款,也给单位打了报告,只是等到涉嫌受贿查案时,把报告拿出来作为没有受贿的证据,就显得极不严肃,甚至有一点可笑了。而实际上,借款报告制度不仅没有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反而异化为腐败的保护伞,这就成了冷笑话,有点滑稽。

显而易见,好事要办好,关键是要细化借贷活动限制制度。譬如,官员借款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借款之后究竟做了什么,什么时间还款,到了期限是否兑现承诺?还有,被借款者是否会得到例外关照,怎样监督才能避免投桃报李、暗送秋波之类的行为发生?这些后续工作,都要有人来操心来落实,官员借款报告制度才算名至实归,才能真正在预防腐败上多扎一个篱笆桩。

在反腐倡廉方面,深圳已出台许多制度措施,如规范和统一公共资源交易、限制“裸官”任职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开展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核查等。这些制度措施目前大多停留在文件规定层面,刚性约束和法治引领不够。通过制定《条例》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并以法规方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法治化反腐的重要手段,很有必要。但条例也需要增强可操作性,才能落实由禁到止的目标。(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张全林) 

新闻细读>>>深圳公职人员向下属借钱要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责任编辑:倪恒虎(QU0012)  作者:张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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