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对预防腐败“立法”,《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11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三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应当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据介绍,国外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旨在防止内外勾结和内部团伙式的腐败。(8月12日 《南方都市报》)
以借款之名掩饰行贿等违法犯罪之实的案例在纪检监察实践和职务犯罪的查处中屡见不鲜,有些领导以借款之名向下属、管理或服务对象借款,还款却是遥遥无期,而这些被恶意借款之人基于对权力的畏惧自然不敢张口索要,有些行贿之人也常常打着借款的名义掩人耳目。
另外,也不可否认,公职人员同下属、管理或服务对象之间有很好的正当性私人关系,这些私人关系可能就是建立在同学、亲戚的情感基础之上。这种情况下的借款关系有可能是建立在纯洁情感的基础之上,相互扶持、扶危济困也未尝不可。
借款这种受民事法律保护的正当性行为如果与公权力发生关系,就很有迷惑性,容易引发各种猜疑,更容易掩盖各种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公职人员与利害关系人发生借款关系必须报告,能很好地厘清正当借款与行贿受贿之间的关系,既能建立有效的威慑力,也能有效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
借款报告制度很好地解决了公职人员向利害关系人借款行为性质的糊涂账,纪律并不绝对禁止公职人员向利害关系人借款,这是尊重民事法律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关系的体现。只要按照要求报告就符合纪律要求,即便借款目的正当如果不履行报告义务也属于违纪。那些基于感情而正当借款的公职人员自然愿意主动报告,既能很好地避嫌也能光明正大地帮助亲友,而那些故意隐瞒不报的无论基于什么原因都涉嫌违纪,这样就能让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借款报告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以借款名义行违法乱纪之实的现象,但是该项制度并非一种监督领导干部行为的举措,而是对公职人员正当性借款的行为予以保护。任何人都会在生活中遇到经济上的困境,向亲朋好友求援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如果亲友之间因为有上下级或管理服务对象的关系,就不能相互借钱帮忙或者借钱之后横遭指责,不仅会令遵纪守法的公职人员心寒,还会影响其正常民事权利的享有。
借款报告制度虽然能够给公职人员正当借款行为以清白的定位,但是制度的具体落实仍然需要细化。纪律监督部门应该对借款或出借款的真实原因、还款的期限与方式、借贷双方的私人关系、工作上的利害关系等进行调查登记,针对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或合理性怀疑作出科学全面的研判,并及时向报告人进行提醒警示。债务关系消失之后也应该进行登记,让那些有廉政风险或合理性怀疑的借贷行为都有据可查,避免报告制度的形式化。也只有破除正当借款的所有质疑,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公职人员的正当借款与行贿受贿之间的泾渭分明。(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刘勋)
新闻细读>>>深圳公职人员向下属借钱要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