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朋友圈:你的地盘可畅言不可谤言

2016-08-03 15:17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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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个人相关言论在“朋友圈”发布,是当前年轻人十分热衷的表达方式,殊不知这样的举动也可能惹上官司。成都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前员工陈某就是一例。记者8月2日从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获悉,该装饰公司以其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被判败诉。(8月3日《四川日报》)

微信自诞生以来,因备受青年人青睐而成为一种便捷普及的社交软件。与现实社交人际表达相比,微信朋友圈因克服了害羞、恐惧、语言障碍等困难,而使个体更易于乐于表达。在“朋友圈”这个我的地盘上,人们可以晒生活、晒工作、晒心情、晒观点甚至吐槽,尽情地畅所欲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因网上诋毁诽谤诱发案件不断增多,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也持续增多。为此,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中有关名誉侵权相关条款的规定,也就是说网上诽谤诋毁他人,对他人造成侵权的,同样要受到法律惩处。

网络是现实的延伸,是现实的映像。微信朋友圈表面上看是虚拟的社交圈子,但虚拟圈子的背后却是真实的号码和个体。现实生活中如果个体在大庭广众之下对他人(法人)进行诋毁诽谤,必将受到法律惩处。推而言之,在虚拟的朋友圈里个体如果对他人(法人)进行诋毁诽谤,也将受到法律惩处。

本案中,陈某某离职后通过朋友圈、 QQ空间等社交媒体发表对装饰公司的任职经历的看法和感受,是她的权利和自由。但其在发表的《辞职报告》中用“傻子”“警犬”“吃屎的”等侮辱性词汇对前同事和公司进行攻击,使公司名誉受到了损害,使前同事受到了人格侮辱,显然违背了《民法通则》和《若干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所以法院支持了装修公司的法律请求,判决陈某某败诉并登报赔礼道歉。实际上,如果该装修公司提交了侵权导致经济损害的相应证据,陈某某还得为自己的不当言论支付数额不菲的赔偿费。

朋友圈看似是自己的私人地盘,貌似“在我的地盘上可以我做主”。但实际上朋友圈因其强大的扩散性,已不能等同于现实生活中的私密空间。在朋友圈里发言就像个体在会场和广场发言一样,言论有自由但不得侵害国家、政党、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否则就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陈某某朋友圈骂公司败诉一案,虽非网络言论侵权的第一案,但仍然具有标本意义。它警示着众多微信达人,在“朋友圈”这个我的地盘里可以“畅所欲言”,但不得“随意谤言”。网络时代,上网表达是权利,但也得履行义务,自觉遵守“七条底线”,构建良好的网络舆论生态。(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桂全宝)

责任编辑:李泽杰(QU0016)  作者:桂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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