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给拾金不昧定个酬谢标准

2016-07-23 09:58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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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不妨给拾金不昧定个酬谢标准

贵报评论版7月22日刊文《须填补“失金被昧”背后的法律漏洞》,这类新闻颇多,问题也都类似。前不久,西安的李先生在铜川办事时,不慎将一个装有百万元工程合同和身份证等物品的黑色提包丢失。他悬赏寻包后,一女子来电说捡到了并要3000元报酬。双方谈到1000元后,因女子要求先给钱再给包,结果谈崩了,李先生至今未拿回包。

女子捡包之后假如主动上缴、不去索取报酬固然可嘉,但她索取适当报酬,也并无不当。毕竟在这个过程当中产生各种成本,比如时间、耽误工作、减少收入等。况且,女子捡包之后索取报酬,对方也同意,彼此之所以没有谈拢,不过是因为没有一个公认的酬谢标准。

在西方人心目中,给拾金者一定报酬理所应当。如在法国、德国、瑞典、日本等国,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失主给付报酬的比例。《德国民法典》规定:失物价值在1000欧元以下者,其报酬为5%,超过此数部分,报酬为价值的3%;归还动物也可获取价值的3%。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失主应按失物价格的5%至20%之间给付拾得者酬劳。

而我国的《物权法》也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费等必要的费用。但是,《物权法》没有对支付费等给出具体的标准,这应该是造成彼此纠纷的根源。

将《物权法》具体化需要一定的时间,不过,各地不妨出台地方法规,让物价、工商、税务等方面参与,必要的话举行市民听证会,广泛听取民意,既提倡拾金不昧,也明确拾金不昧的酬谢标准。这不仅减少彼此纠纷,也与依法治国的环境高度契合。

责任编辑:李泽杰(QU0016)  作者:王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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