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获悉,广东博罗县公安局对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过期食品等),向商家索赔,要求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2015年7月8日被广东博罗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7月19日《中国质量报》)
三名打假人被刑拘之后,经历着一次次波折,终于迎来了正义结果,他们获得了国家赔偿。国家再一次当了冤大头,纳税人再一次当了冤大头。这不是完整的句号,曲未终了,人也别急着散去。
这起打假纠纷原本是简单的。三名打假人专门购买问题食品向商家索赔,如果说出现了纠纷,那也不应该是警察介入的事情,除非影响了社会治安、闹得人仰马翻、成为聚众斗殴的事件。否则,打假人和商家的纠纷再严重,都不该是警方过问,应该介入的是食品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
主要的问题应该是,三位打假人购买的食品是不是有问题的?这就需要食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过问。如果说,经过鉴定,表明食品确实存在问题,那就不是敲诈勒索,而是新消法支持的打假行为。打假人要求10倍赔偿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假一赔十”法律,有何不可?警方为何将这起事件定性为敲诈勒索?
当公权深度介入正常打假行为的时候,这起事件决不能仅仅以国家赔偿了被冤枉的打假人而告终。需要进一步调查,看看警方在高度介入的背后有没有利益交换?到底办案人员是依法办案,还是在办理人情案件?国家和百姓不能当国家赔偿的冤大头,国家可以先期支付这笔赔偿的费用,但是具体办理这起案件的警方人员需要受到惩罚,错误是他们犯下的,国家赔偿的费用应该由他们承担。
尽管打假人获得了国家赔偿,可是商家的过错就能不了了之?这起事件的发生,商家就是导火索。既然,实施了国家赔偿,就说明这起案件办理的是错误的,而导致案件办理错误的主要原因是商家的“恶意维权”,商家理应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关注,当初打假人购买的问题食品还没有得到10倍的赔偿,也就是说因为有了警方的“敲诈勒索”定性,导致了商家的逍遥法外,那么既然案件反转了,也就说明当初不是敲诈勒索,是正常的打假维权,这个时候是不是需要商家继续履行完当初问题食品的赔偿责任?
据中国消法研究会不完全统计,从1995年“3.15”打假出现至今的20年间,全国各地发生打假人因购假索赔、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的同类案件共有16例,其中已经被官方定性为错案的就有10例。这说明职业打假的道路是曲折的,该如何进一步维护职业打假人的权益,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刑拘打假人”国家赔偿不是完整句号。曲未终,人也别急着散去,该追责的要追责。(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郭元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