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缓刑官员降职使用背后的"合理性"

2016-07-15 15:3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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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只是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被控鲸吞4300多万元。14日上午,原从化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7月15日《信息时报》)

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根据公务员法第24条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所以,被判处缓刑后肯定会被开除公职,因其已经不符合公务员的任职条件。

此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经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梁伟强早在2008年就因征地受贿一事,被白云区法院判刑2年,缓刑3年。令人奇怪的是,却没有依照条例被开除,而是从鳌头镇经发办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继续主管全面工作。名为降职,实为官居原职,难道梁伟强不属于公务员处分条例管辖的公职人员?

如果梁伟强不属于公务员身份,那么就是事业职工编制身份。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实际上,梁伟强并没有被解除劳动合同。看来,的确是一个特殊人物。

梁伟强可以成为法外之人,究竟特殊在哪里,就目前披露的信息而言,不得而知。依笔者妄猜,不外乎有三种情形。一是有保护伞,动不得。比如要把梁伟强作开除处理,就有权力更大的人出面讲情,或直接压而不办,推而不采,报而不批。有人在上面把住关卡,你想依法把梁伟强开掉,着实难办成。博弈、拖延的结果是,这个人你基层不想用也得留下用。这就叫“胳膊拧不过大腿”。

二是有小圈子罩着。可能梁伟强知道的太多,利益输送太多,早已结成了小圈子,一损俱损,一破俱破,一保俱保。开除一个,就会带出一串。所以,出于小圈子的安全考虑,“你好我才好”,必须“应保尽保”才是上策。

三是一人揽过,“知恩图报”。当初梁伟强受贿15万被判缓刑,是轻是重,个中又有多少曲折故事,已事过多年了。但就一个乡镇内设机构办公室的主任而言,就是一个股级干部,说白了,就是一个跑腿办事的,手中能有多大权力,也有人心甘情愿送上15万?这背后是否有点封口的意思,至少不能说没有这种可能。事发后,如果来个竹筒子倒豆子,全都供出来,可能都不会有啥好处。舍卒保車,事后有人照应,是挺划算的选择。

如没有以上特殊背景,梁伟强成为法外之人就太离谱了,这样的“存在”就失去了合理性。但让人没想到的是,梁伟强在缓刑期间,不知收敛,反倒变本加厉地大行贪污之道,最终还是难免翻船。但不知这一次,能否再保住官职。(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张全林)

新闻细读>>>官员受贿15万获缓刑 考验期被控贪污4300余万

责任编辑:倪恒虎(QU0012)  作者:张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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