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破住房公积金“限高”无法落实的僵局,可以开展一次集中整治,提出明确要求,把超过两条“限高线”的一律打下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到,“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4月13日中国政府网)。
住房公积金“限高”,是一个事关社会公平的大问题。媒体曾经曝出国企高管超缴公积金的典型。2015年5月,中央纪委网站公布了一批央企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其中北京市属一家非上市银行,该行董事长月公积金一度超5万元,是基层柜员的数十倍。也就是说,这位银行董事长自己每月要拿2.5万元缴存公积金,同时企业也要再补贴2.5万元,其实就等于每年增加了30万元年薪。这样做的好处有三:一是增加了薪酬,巧妙地获取了30万元的补贴;二是可以避税,因为30万元薪酬是应该缴纳许多个人所得税的,企业还能减少成本;三是可以隐瞒实际的薪酬待遇,甚至借此与中央薪酬改革相对抗,靠虚假的瞒报欺骗民众。一个国企官员的住房公积金就大大超过了许多白领的年收入,显然有失社会公平。所以,住房公积金“限高”事关社会公平。
同时,住房公积金“限高”又是一个屡教不改的老问题。早在2005年1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就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三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也有同样的规定。住建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还专门发布《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严格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等损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去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送审稿指出,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为什么要三令五申强调?原因就在于,关于公积金“限高”的规定在许多地方从来没有落实过。
为了打破住房公积金“限高”无法落实的僵局,可以开展一次集中整治,提出明确要求,把超过两条“限高线”的一律打下去,要求全国、各省区市、各市各县,从2016年起,所有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一律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本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比例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12%。当然,集中整治不是搞一个运动,而是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长效措施。
一是要把违反上位法的地方规定一律推倒。在各城市公布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时,我发现,北京市2014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每月6463元,2015年度职工公积金缴存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各自的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27元。广州市2014年职工平均工资为6187元,不如北京高,而广州的公积金缴存最高限额却是6187元,反而比北京高出1500多元。原来,这是两地计算的标准不同。北京市公积金的最高限额是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最高3倍和最多12%这两个标准计算的;而广州的标准则是按职工平均工资的最高5倍和最多20%计算的;所以,广州的职工平均工资比北京低,而公积金最高上限却比北京高得多。不过,近日广东省也提出将降低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度,具体是将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从20%降至12%,最高缴存基数从上一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5倍降至3倍。
二是完善对住房公积金“限高”监督制度。因为公积金管理组织自身没有“限高”的积极性,自然希望单位多缴,才能增强自己的实力,就像银行欢迎储蓄一样。所以要强化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同时实行民主监督,所有城市都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公积金的缴存上限,更要在事后公开所属单位公积金实际缴存的数额和依据。对违规超缴的,以私分国有资产、偷逃个人所得税论处,并全额追回,同时追究单位领导和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责任。不能让住房公积金制度造成新的社会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