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职业打假变"假打"一只脚已跨进监狱

2016-03-21 15:03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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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收入两千多万元,交税200多万元。”刘殿林说。凭借对法律的钻研以及聪明的头脑,20年后当年的一部分“老炮儿”成为“先富起来”的人而受到追捧。但光鲜难以掩盖“职业打假人”因逐利而不可避免的“原罪”,随着更多良莠不齐的人投身这个行当,这些不光彩的东西被愈加放大。一些“职业打假人”被问题企业收买,收了“保护费”后,任由企业继续生产、销售问题产品;有的打假人用造假的手段向雇佣他们的品牌公司索要奖金。(3月20日新华网)

职业打假群体的兴起,主要在于消费品市场伪劣产品的泛滥,以及普通商品假一赔三,食品药品假一赔十的规定。而即便出于赚钱目的,正常的职业打假行为客观上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净化了消费市场。但沦为“假打”的职业打假行为,则变相沦为违法企业的帮凶,更让本身就备受争议的职业打假群体形象蒙羞。

正常情况下,职业打假群体的营利模式是购买假货,以协商、举报或诉讼的方式获取假一赔十,假一赔三的额外收益。或者受雇于正规企业,以买假后再举报的方式清理侵权产品,维护企业形象。然而,买假后再与商家苟且,合谋欺骗监管部门及消费者的“假打”则有违职业伦理,突破道德底线,甚至属于应受打击的违法行为。

以不举报、不曝光、不披露作为条件向问题企业收取“保护费”、“封口费”,看似只是双方的合谋,却极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掌握被害人的违法信息后,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为手段,或明或暗地要求被害人给付财物,完全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典型的如,以揭发他人有贪污、盗窃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索要财物。当然,有观点认为受害企业给付钱财属于“自愿”行为,但该“自愿”实乃违心之举,因为,假如其不“自愿”支付,必将面临更大的违法成本。

如前所述,以赚钱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行为,只要不突破法律底线,其本身无可厚非。但以此为要挟手段,则既不道德,也与制假售价行为没有本质区别,甚至变相地让制假现象更加猖獗。而且,“打假”打进“监狱”的事情不是没有。据报道,黑龙江市民李海峰买了4包过期的今麦郎方便面后,提出450万元的天价索赔,一审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可见,职业打假并不是随意而为,想怎么打就怎么打,起码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职业打假群体之所以能取得部分专家学者与公众的支持,也正在于此。一味追求利益,罔顾道德、责任、底线的“假打”行为,无疑损耗着职业打假群体的形象,侵蚀其得以存在的正当基础。对此,有必要在职业打假行业开展打假行动,惩戒扰乱行业秩序的“假打”行为,让真正能够起到净化市场环境的职业打假人有底气、有尊严地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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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倪恒虎(QU0012)  作者: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