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为何给法院发函

2016-02-22 09:02 北京晨报

打印 放大 缩小

来源标题:镇政府为何给法院发函

这是一个年前的案子,江西省进贤县文港镇制笔个体户徐财秀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底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后不久就被取保候审,次年,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徐财秀提起公诉,随后,文港镇人民政府向进贤县法院发出带有镇政府公章的公函,请求法院对徐财秀从轻处罚。

镇政府如此关心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不得不令人多想。首先,镇上这么多人,每年都难免有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送上法庭的,镇政府都会出面关心吗?如果不是,为什么却单独对徐财秀特殊照顾呢?其次,刑事案件走的是司法流程,镇政府只是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各司其职,那镇政府又是如何得知徐财秀案移送法院的呢?最后,函中提到是为了制笔行业的稳定及进一步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请求法院对徐财秀从轻处罚,可问题是:对徐财秀从轻处罚就能换来行业及社会的稳定吗?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遇到一些单位或个人给司法机关出具求情函,请求宽大处理的情况,但这些单位或个人往往是刑事案件中的被侵权一方,如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职务侵占案中的被侵财单位等,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一方造成了损失,出于认罪悔罪的考虑,于是积极补偿对方的损失,赔礼道歉,取得对方的谅解,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一方才有可能出具求情函或达成和解协议,这对量刑有很好的参考意义。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还专门设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但即便如此,从轻量刑、宽大处理的建议,一般也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如此看来,镇政府显然是越俎代庖了。

文港镇党委晁书记提到发出公函是“徐财秀平时遵纪守法,此次事件中认罪态度诚恳,经集体研究后决定”,更是有替代法院审判之嫌。

责任编辑:池青(QU0010)  作者:许昔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