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英国女儿拒赡养父亲看点不是吃低保

2016-02-16 15:08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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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随母亲生活,成年后拒绝赡养父亲。近日,重庆市五中院对此起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女儿小丽(化名)应尽赡养义务,判决每月支付原告父亲老陈赡养费1000元,并每年探望老陈一次。小丽辩称,老陈每月固定退休工资已超过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自己现定居英国,无固定工作,靠领取政府保障金生活,不同意支付赡养费,也不同意探望和电话问候。(2月16日 《重庆晚报》)

这则案情简单的赡养纠纷,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确,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居住地点、财产状况等情形的变化而免除,因此即便小丽因为父母离婚多年未同父亲共同生活以及定居英国领取政府保障金,也必须承担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的判决充分维护了原告老陈的合法权益。

然而这起案情简单的赡养纠纷,媒体记者以及众多网友都会对英国低保感兴趣,由“英国政府保障金”引发的猜想实在太五彩斑斓。

定居英国却要靠领取政府保障金生活,这种现象就会引发对移民热潮的反思,是不是国外的月亮一定比国内圆?是不是移民之后必然就会拥有高品质生活?报道当中老陈表示女儿月收入高达16000人民币,难道英国政府保障金的水平如此之高?这段信息又会引发大家对西方发达国家高福利的猜想。

虽然英国政府保障金是该条新闻吸引眼球的亮点,但是笔者认为这起英国女儿拒赡养案件的看点不是吃低保,而是如何执行到位英国女儿承担的赡养费。

从案件审理的情况不难看出,父女双方的矛盾已经难以调和,即便判决女儿要承担赡养义务,其主动履行判决的可能性不高,老陈能否按时足额拿到赡养费还当另说。因为被告定居英国其财产可能不在国内,那么这起案件的执行就属于涉外执行。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国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小丽不主动履行判决,那么老陈要么自己请求英国相关法院执行,要么请求人民法院代为请求英国相关法院执行。但是无论是老陈还是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执行都会面临经济、时间等成本问题,涉外执行程序复杂、时间冗长、成本高昂是客观实际,况且该案标的额较低,赡养费执行可能涉及多次强制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或老陈能否承受这种涉外执行的成本不得而知。

因此这起英国女儿拒绝赡养父亲的新闻,应该让我们对涉外执行尤其这种涉外赡养费执行问题进行思考。司法、外交、民政等各部门及相关社会组织、国际组织都应该共同努力来破解涉外执行的难题,而不能将执行到位的希望寄托于年迈体衰的被赡养人或能力有限的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倪恒虎(QU0012)  作者:刘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