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立法约束不文明行为重在执行创新

2016-02-04 14:47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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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乱扔垃圾、吐痰……长期以来,这些不文明行为一直处于道德层面,大家都只是知道这样做不好,而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 不过,在杭州,这样的情况将成为历史。从今年3月1日起,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向车外丢烟蒂、抛果壳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违者将受到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被记录个人信用信息。(2月4日 《现代金报》)

对公共场所乱扔垃圾、吐痰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其实很多城市都有相关的立法,只是立法等级层次各不相同而已,但是立法的目的都是希望利用立法约束不文明行为。用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来救济道德文明,从来都是立法容易执行难,“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这方面体现得尤为突出,如果寄希望通过立法来约束不文明行为,同时大量的不文明行为又不能被高概率地处罚,那么这样的立法将无法发挥出约束力,最终会沦为中看不中用的法律花瓶。

公共场所乱扔垃圾、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属于轻微性的道德行为,而且发生的过程瞬间就会完成,消除这种不文明行为对环境影响的成本也较低,相比较这类不文明行为发生迅速、危害轻微等特征,依靠传统的执法处罚成本就非常高。

执法处罚的力量需要财政支撑,因此执法人员的数量肯定有限,让执法人员通过肉眼贯彻对所有不文明行为人进行处罚,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无限增加执法力量更不符合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有些城市通过立法方式救济道德文明,会通过行政奖励的方式来解决执法力量不足和取证难的问题,但是行政奖励仍然要靠财政支撑,财政经费毕竟有限,这种依靠奖励解决执行问题的方式依然难以为继,况且行政奖励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尚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

如果没有行政奖励支持,简单依靠热心群众的举报,效果也难以如人意,报道当中也提到绝大部分市民对不会去劝阻,原因很简单就是不想招惹是非。如果遇到通情达理的还好,如果遇到“咆哮女”、“鸡爪女”这种情况岂不是自找麻烦,这是人趋利避害的本能无可厚非,如果某种不文明行为不是因为直接影响自身的利益,绝大部分人也只是将劝阻停留在心里。

如何破解立法约束不文明行为的执行难题,其实就是利用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救济文明道德成败与否的关键。笔者认为,必须创新执行方式,不能继续依赖传统的执行方式来新瓶装旧酒,同时执行方式的创新应该成为此类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执行创新必须调动群众举报的积极性,执法机关应该为那些因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受委屈的群众撑腰。日常生活经验证明,恰当的劝阻对于约束不文明行为效果最好、成本最低,执法机关应该表彰鼓励这些因为劝阻受委屈的群众,消除劝阻不文明行为群众的后顾之忧,来自执法部门的精神奖励比物质奖励更被群众重视。

执行创新要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建立威慑力。将对不文明行为处罚规定、被处罚案例、信用记录影响等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信息技术进行广泛传播,同时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树立电子屏幕进行滚动展示。

执法机关还可借助公安机关的公共摄像体系,开发出能够捕捉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镜头的软件,同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实现不文明行为镜头能被执法人员即时获取,解决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提升执法处罚的效率。

责任编辑:倪恒虎(QU0012)  作者:刘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