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上午,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的集市上,一名男子突然昏倒在路边。当地派出所民警和当地市民为这名叫杨祖映的男子提供了救助,并给他凑了路费回家。但此后,民警搜索相关信息却发现,杨祖映的名字出现在广东、河北等地的新闻中,且都发生昏倒街头的情况。此消息一出,有网友给该男子冠以“晕倒哥”的名号。(1月14日 北京青年报)
看到媒体总结出“晕倒哥”杨祖映的“晕倒足记”,让人气愤,更让人心寒。利用人们的怜悯和同情之心,借助自己高超的“演技”,骗取好心人的“爱心钱”,更欺骗了社会的良心与信任,严重污蔑了人们的慈善之心。
其实这种“诈骗爱心”的事并不少见,近几年媒体也经常报道在商业街上、在地铁里装可怜的“假”乞丐,有的人甚至还四肢健全、身强体壮,只是换了身行头,卖弄一下自己的悲惨的经历,轻轻松松就骗到“巨款”。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这种诈骗行为更加隐蔽。比如昨天在广西防城港出庭受审的杨彩兰,她因冒充天津爆炸事故的遇难者家属,连发数篇微博,换取广大网友的同情,骗取网友们近十万元的打赏。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无论在网上还是现实生活中,像“晕倒哥”和“假乞丐”这样的人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主要是因为这个社会上还是好人多,看到可怜的弱者,本能焕发出怜悯帮助之心。但这绝不能成为骗子们诈骗爱心钱财的“挡箭牌”。不能让好心人心寒,才会激发他们施舍给社会更多的爱心。否则“吃一堑长一智”的好心人会越来越少,这是全社会的损失。
另一方面,这种身强体壮的“爱心骗子”还遮住了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们,占用了宝贵的社会资源,让真正贫苦困难的人们无法充分享受到社会的关爱。因此,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上,这种诈骗爱心的人,都应该严厉谴责。
但是他们却往往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以“晕倒哥”杨祖映为例,在法律上只有累积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才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事处罚。但他每次骗取爱心钱财的金额只有几百元,并且每次行骗的地点都不同,流动性很大,取证困难、成本高。只有像广西防城港杨彩兰那样诈骗数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爱心骗子”才会收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上难以奏效之时,社会的制裁必须要发挥作用。不能让这些骗子肆无忌惮地继续行骗。笔者认为不妨把他们的这些恶劣的诈骗行为写进个人档案,把他们划入诚信记录的“黑名单”,限制他们的社会福利,惩治他们为非作歹的行为,媒体也应该持续曝光揭露这些诈骗行为,让社会形成强大的动力,才能有效遏制他们肆意妄为地污蔑人们的爱心。
因为,不能让好心人再心寒,才会激发更多的社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