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院公布了一则刑事裁定书,对罪犯丁某某予以减刑。很多人并不清楚的是,2012年底,丁某某曾与涉嫌受贿的嫌犯焦南彬被关押在天长市看守所的同一监舍内。为谋求减刑,丁某某和焦南彬与看守所民警串通,鼓动同监舍的赵某某假自杀。随后,两人因救人而获得立功认定,进而获得减轻处罚。不过,他们的阴谋在去年因赵某某的一封举报信而败露。随即,法院再审撤销了他们的立功认定。目前,天长市看守所的多名涉案民警已受审,法院尚未判决。(12月22日中安在线)
刑法中对于罪犯立功减刑的规定,其初衷是为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从新做人,但是由于立功认定、减刑裁定等司法程序比较封闭,导致立功减刑具有暗箱操作的空间。近些年通过伪造专利发明、伪造犯罪线索等行为虚假立功的报道屡见不鲜,极大地伤害了立功减刑的公信力,并成为司法腐败的重灾区。针对立功减刑导致司法不公的现象,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密织立功减刑方面的程序之网,并借助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最大限度地公开立功减刑的操作程序,基本实现法院立功减刑裁定的公正性。
从被公开报道的案例就能看出,这些身处看守所或监狱的犯罪分子欲借助虚假立功实现减刑,就必须有执法人员的帮助,当然这种帮助是有偿的,如果东窗事发,这些帮助犯罪分子虚假立功的执法人员则会获刑而锒铛入狱。天长市这起虚假立功事件败露之后,主谋的执法人员被检方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罪提起公诉就是例证。
舆论关注的焦点以及法律打击的重点,基本都是围绕帮助虚假立功的公职人员,防范虚假立功的法律制度也基本上以限制监督执法者的权力为主,却忽视了对这些虚假立功犯罪分子的关注,如何处罚这些虚假立功的始作俑者成为法律的漏洞。梳理近期媒体报道的虚假立功案件,对于虚假立功者的处理大都是对立功申请一撤了之,再无下文。
让立功减刑的司法程序最大限度地公开,以及严格监督立功认定、减刑裁定等执法司法人员,都应该是保障立功制度依法贯彻落实的基础,但是也不能忽视对虚假立功者的处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制造虚假立功者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仅仅撤销立功其实对于这些始作俑者而言几乎没有威慑力。
另外,看守所或监狱内部对于这种行为有无处罚规定,因为媒体没有关注社会公众也无从知晓。还有,媒体揭露某些社会机构专门为罪犯提供专利发明谋利,刑法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予以减刑,法律法规对于这些帮助虚假立功的社会组织如何处罚呢?
为了预防犯罪的有效性以及司法的公平性,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这些制造虚假立功者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既然帮助虚假立功的执法司法人员都被认为是犯罪,那么这些制造虚假立功的始作俑者也应该被认为是犯罪,并且可以判处禁止减刑等更严厉的处罚。为让打击虚假立功的力度更大、范围更广、效果更强,笔者认为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制造虚假立功的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弥补法律的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