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一早,一条“政通路小学附近升龙广场上出现了拐卖孩子的人贩子,提醒家长注意孩子安全”的消息在微信圈疯传。家长称,消息来自学校的校信通。警方调查,被人误认为是人贩子的夫妇来自农村,到郑州银行自助缴款机缴水费,因男子眼花,妻子又不太识字,就拦了一个上学的小男孩询问,结果被孩子家长误认为是人贩子。家长还对这对夫妇大打出手。(11月20日《郑州晚报》)
面对此情此景,笔者不禁联想到《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以及当前拐卖儿童案件居高不下的现实。固然,农村夫妇被误认为是人贩子具有一定偶然性,因为他们求助的对象正好是一个未成年孩子,恰好又被孩子的家长看到,于是被误会实属情理之中。但笔者认为,解决的方式很多,可以先选择报警,或与周围人一起将农村夫妇扭送到公安机关,切不可不问清红皂白便大打出手,更不能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之前就急于向公众和学校散布不实信息。因此,此家长行为影响面广,给社会和所有家长都造成了一定的恐慌心理,明显超出了道歉范畴,已经触犯相关法律,理应受到法律惩处。
理由一:仅是道歉,于法不容。该家长在公众场合殴打农村夫妇,属于公然侮辱他人行为,虽然不属于侮辱罪情节严重的客观要件,构不成侮辱罪,但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据2012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外,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视被打夫妇受伤情况确定是否以伤害罪论处。
理由二:轻率收场,对社会不利。该学生所在学校在未经调查证实情况下,轻信家长口述,便在“校信通”群发“学校门口附近出现了拐卖孩子的人贩子”短信,于是有家长就把此短信内容迅速传到网上,一时间在微信朋友圈疯传。网友在大骂人贩子太坏、该打的同时,也让一些家长惶恐不安,纷纷来到学校门口探个究竟。像这样没有经过确认的不实消息群发出去,给家长和公众带来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无疑对社会和谐稳定不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学校的主管部门,应该从此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担负起应有职责。
理由三:仅是道歉,对被打夫妇不公。打人家长侵犯的客体是农村夫妇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既然法律明确规定,那么,任何侵犯公民基本人身权利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既然违法,就应该依法追究。若不追究,既损害了被打夫妇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也伤害了司法公信力,于法于情于理都难以服众。
“公生明”。农民工进城务工本就属于弱势群体,属于城市边缘人群。有效保护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法律呵护,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关爱和理解。只有对他们多一份耐心,多一些关爱,让他们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他们才会感受到活在城里更有尊严,社会才会更加和谐。被误当人贩子遭围殴,岂能道歉了之?法律面前容不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希望能给被打夫妇一个合法且满意交待,这才是一个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更是对法律负责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