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经可休假 感冒呢?

2015-11-07 09:50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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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截至今年12月3日。“送审稿”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

广东省将实施的“痛经假”显然不仅女性关注,而且也受到男性的关注。如果这是一种对女性的尊重,并体现社会的进步,那么,在其他同样有权利享受的休假方面,男女职工也都应同享带薪休假的权利,例如流感和感冒假。这就涉及立法的问题,如“劳动法”、“卫生法”等的立法是粗放还是细致。

2015年3月15日,在新修订后的《立法法》决定草案通过后,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已扩至284个设区的市。广东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是一个地方法,而且这个地方法体现了立法的细腻,一反过去粗犷型立法的做法,体现了一种立法的进步。

过去,中国的立法一直是宜粗不宜细,这只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有其合理性。因为人们的认识有局限,无法将法律制定得更为具体和细致。但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做法产生了种种弊端。首先是粗糙型法律在实施时留给政府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其次不能很好地制约政府的权力,因此,在实施中没有可操作性,而且法律的伸缩性太大,体现不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作用,也就不能起到依法治国和用立法、执法来导向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在这样的情况下,立法应当宜细不宜粗,而且要做到一事一立法,如此在理解和执行上才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所以,广东省的“痛经假”如果能实施,是一事一立法的体现,也好操作和执行,与国外新加坡、美国等的立法思路相近或相似。

从“痛经假”也涉及到人们患其他疾病并能否获得法律保护的休假,至少是带薪休假。例如,人人都可能在一年365天患感冒和流感,这样的病能否得到法律肯定而休假呢?过去的劳动法制定得比较粗,在相关规定中,只有事假、病假、探亲假等假期规定,于是,在现实中就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个具体的例子是,当席卷全城、全国甚至全球的流感爆发时,如甲型H1N1流感,员工们一般是不会自己请假的,因为这会影响其工资和奖金。但是,政府部门在公共卫生部门的建议下,为了阻遏疫病的传播,会让一些单位强制让员工休假,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一事一法)解释,休假的员工会忐忑不安,生怕扣掉工资和奖金。能够据理力争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该法规指出,有工作单位的疑似病人,隔离期间,隔离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从理论上讲,患流感而被单位强制和建议休假和隔离期间,应该算作公假,也应当照发工资和奖金。但是,由于不是一事一法,而且“传染病防治法”与“劳动法”有抵捂后该怎么办也没有明确规定,于是一些单位未必就会按“传染病防治法”办,而且传染病法也没有明说流感被强制休假需发工资和奖金,因此强制休息的员工被扣发工资和奖金的事也屡有发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升,例如,如果有充分的科学根据,依据一事一法的思路,不仅仅是像“痛经假”这样的具体病痛可以立法享受休假,其他不起眼的疾病,如流感和感冒也应当立法,让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因为,这其实是劳、资和政府多赢的结局。

美国匹兹堡大学的库马等人发表在《美国公共卫生杂志》上的一篇研究文章称,如果员工患流感,公司允许员工带薪休息,并且对所有员工都这么做,将会减少流感的传播,利大于弊。

过去美国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建议人们,如果患流感发烧的话最好在家休息至少24小时,但是,由于老板不乐意,员工也不敢这么做,因而没有人按照这种建议的方法休息。但是,库马等人的研究表明,如果员工生病后在家休息,将是利大于弊,而且各方受益。研究表明,如果给予流感患者休息一天,将会减少流感在工作场所25%的传播概率;如果是休息两天,会降低流感在工作场所40%的传染率。

因此,研究人员建议在工作场所建立“流感日”,即无论谁得了流感,都应当至少休息一天,而且,流感日对于大型企业更为有效,即那些员工超过500人的公司会受益更大,能有效减少其他员工被感染。

显然,根据科学研究结果进行一事一立法,像“痛经假”一样让每位员工都能享受流感和感冒假(流感和感冒不同,但都能传染他人,只是流感的传染性更强),则不仅所有员工有福,也会让老板和政府的损失减少到最低。

责任编辑:李泽杰(QU0016)  作者:张田勘